一、金融稳定与金融发展的矛盾导致监管缺位
金融科技在非传统金融业态的应用面临监管缺位,我国针对金融科技相关的金融监管体系尚不健全,没有独立适用的法律体系与监管规则。对金融科技在非传统金融业态中的应用,相应的监管规则多为摩擦性、适应性的,大多是在传统金融监管体系上衍生形成,使得监管的各个环节链接不够紧密,容易形成重准入、轻监管的局面。
二、属地监管与全国经营的矛盾导致风险处置责任难以压实
地方金融办对“7+4”类机构实施属地式监管,负责批准设立与风险处置,但金融科技的发展对属地监管带来了挑战。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很多线下业务转移至线上,形成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去实体化经营和依托于互联网的销售渠道使得机构摆脱了对物理网点的依赖,虽然设立于某一地区,但是经营却是在全国范围,地方金融办难以实施属地监管。
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收益本地化、风险外部化的特性,属地监管与全国经营之间的矛盾易导致地方金融行业的无序竞争,金融风险的高发区域在一定程度上向省级以下行政单元和监管较为薄弱的互联网金融领域集聚,地方风险处置的责任难以压实。
三、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之间的矛盾弱化了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审慎监管的目标是保护金融机构的健康,行为监管的目标是保护金融消费者,两者存在一定的内在冲突。一些金融机构偏好风险客户,非理性地追逐高额回报,比如一些小贷机构收取高额利息,增加了利润从而强化自身的资本,其行为从金融机构角度看是审慎的,但却严重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地方金融办既负责审慎监管,又负责行为监管,当遇到二者矛盾时,有可能从金融机构审慎角度出发忽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特别是在金融科技时代,随着移动支付和互联网平台的应用,金融消费者的普及程度更高、范围更广、但投资的准入门槛却更低,忽视行为监管对金融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会更大。
一、是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包括央地监管体系的协调、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以及金融科技监管与传统金融监管之间的协调。
二、是明确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与定位,特别是在金融科技广泛应用的非传统金融业态的分工与定位,防止监管重叠与监管空白。
三、是压实地方金融办的责任,强化对金融科技应用带来金融风险的监管和处置,防止受益本地化,风险外部化的倾向。
四、是依据金融科技发展的特征加强行为监管,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
五、是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提升地方金融监管能力。
六、是加强监管科技在地方金融监管中的应用,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监管科技识别风险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