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类型:重疾险
投保年龄:1-65岁(虚岁)
交费期间:10年、15年、20交、25年交
保险期间:至100岁
币种:港元或美元
基本投保额:1.5万美元
1、当索偿严重疾病保障后,计划的保障会有何改变?
在索偿严重疾病保障后,受保人仍享有严重疾病延伸保障至86岁(下次生日年龄),并可就癌症额外索偿最多2次,以及就心脏病发作或中风额外索偿合共最多2次。你更毋须再为计划缴付任何保费。
只要良性肿瘤额外保障的已赔偿总额少于在「保障表」部分列明之赔偿上限,我们亦会继续提供良性肿瘤额外保障直至86岁(下次生日年龄)。
另外,当保险公司支付严重疾病保障后,计划不会再提供早期严重疾病保障、早期危疾保费豁免保障、身故赔偿、退保价值、特别红利及额外危疾加护保。
2、如何提出多次索偿?
(1)索偿严重疾病延伸保障
假如86岁以下的受保人索偿严重疾病延伸保障,该受保人必须由诊断日期起计存活最少14日,并须符合「等候期」及「就前列腺癌索偿严重疾病延伸保障」的要求。
(2)索偿早期严重疾病保障
受保人须符合相关的索偿条件,方可就原位癌及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作第2次索偿。
在下列情况中,保险公司将不会支付守护健康危疾加护保和额外危疾加护保的严重疾病保障、早期严重疾病保障或良性肿瘤额外 保障:
1、该病况(包括严重病况、早期严重病况或良性病况)在本计划生效日期或復效的生效日期前(以较后者为準)已存在;
2、受保人在本计划生效日期或復效的生效日期前(以较后者为准),患有任何已存在病症或者出现任何征状或病征,因而 有可能导致或引发病况;
3、 受保人在本计划生效日期或復效的生效日期(以较后者为准)起计的90天内,被注册专科医生诊断已患上该病况,或出现 有可能导致或引发该病况的任何病患、疾病或身体状况的征状或病征,惟不适用于受保人在意外发生起计90天内被诊断因该意外而导致的病况;
4、该病况由下列塬因直接或间接引致:
(1)在神志正常或失常的情况下,受保人企图自杀或蓄意自残;或
(2)患上后天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艾滋病〕)、爱滋病(艾滋病)相关復合症或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因输血引致 的爱滋病(艾滋病)或因职业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除外;
(3)受保人使用的麻醉剂(但由註册医生处方使用则除外),或受保人滥用药物和/或酗酒。
此外,假如受保人直接或间接因下列的原因而导致完全和永久伤残,保险公司将不会支付严重疾病保障:
1、战争、战斗(无论是否已宣战)、叛乱、暴动、暴乱或民事骚乱;或
2、 乘坐任何交通工具或装置作空中航行,而非以付费乘客身份乘坐固定航线的公共空中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