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小编肯定是不能认同保险是骗人的这种说法。很多人之所以会这么想,是因为要么被部分不良保险代理人给忽悠了,要么就是自己没有弄懂保险条款就冲动投保,出险之后发现不符合理赔条件而被拒保,于是乎就给保险扣上“骗人”的帽子。其实每一款保险都有针对的消费人群,是否符合投保条件,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都是必须了解清楚的。当然一款保险总会有自身的不足,比如国寿福瑞安康尊享版比较大的问题就是轻症给付比例低,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它就是骗人的,只能说它还有很大升级空间。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脊髓小脑变性症、中度肌营养不良症、骨生长不全症(Ⅲ型)和亚历山大病),先天性畸形(不包括艾森门格综合征和脊柱裂)、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合同终止,主合同同时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与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与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