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本合同时,保险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1、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2、通讯信息有误的处理方式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如投保人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
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