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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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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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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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每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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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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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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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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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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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定严重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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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条第2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条第2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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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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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且于被保险人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且于被保险人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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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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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2)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且于被保险人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且于被保险人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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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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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之日起约定豁免的主险合同及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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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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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身故或身体全残,可免交自被保险人身故或被鉴定为身体全残之日起约定豁免的主险合同及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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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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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包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和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三部分。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不含)后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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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费用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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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包括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和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三部分。(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进行门诊恶性肿瘤治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门诊治疗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3)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恶性肿瘤门(急)诊医疗费用,按照约定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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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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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给付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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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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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的,保险公司按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残疾鉴定;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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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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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保险公司按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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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意外关爱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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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期间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且达到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在根据本条款第2.3.1条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基础上,同时给付交通工具意外关爱保险金,金额等于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期间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达到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在根据本条款第2.3.2条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同时给付交通工具意外关爱保险金,金额等于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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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骨折、关节脱位、关节替换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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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附所列骨折、关节脱位、关节替换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按比例计算并给付意外骨折、关节脱位、关节替换保险金:意外骨折、关节脱位、关节替换保险金=意外骨折、关节脱位、关节替换保险金额×对应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导致同一部位骨折、关节脱位或关节替换的,保险公司对同一部位的骨折、关节脱位或关节替换,最多给付一次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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