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颐养有约B款保险产品计划
主险1:泰康颐养有约年金保险(分红型)
主险2:泰康嘉福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 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 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 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 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承 担保险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 责任。
2、合同内容变更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 当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 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最后知道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者 电子邮件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