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申请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时,各项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完整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出院小结、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的就诊资料;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见11.17)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全残证明;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原件;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5.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等材料。
6.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除支付保险金外,将一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按单利计算,且计算利息的利率保证不低于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中国人民银行已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期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至理赔审批结案之日止。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