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健乐倍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承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犹豫期:10天
等待期:90天
一、等待期内身故、全残、处于疾病终末期阶段或确诊早期危重疾病、重疾,无息退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害或者等待期保险责任如下:
1、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60种早期危重疾病分为5组,每组可给付1次30%基本保额,累计5次为限,间隔期90天,第五次给付完成后本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2、重大疾病保险金:100种重大疾病分为5组,每组可给付1次100%基本保额,累计5次为限,间隔期365天,第五次给付完成后合同终止
3、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初次确诊恶性肿瘤,除重大疾病保险金外,额外给付20%基本保额,本项责任终止。
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5、全残保险金: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6、身故保险金: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7、保费豁免:交费期间被保人初次确诊早期危重疾病或重疾,则剩余保费免交,合同继续有效。
备注: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以及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仅给付其中一项,给付后剩余责任终止;同时如确诊早期危重疾病前已发生重大疾病、疾病终末期或全残保险事故但未申请理赔的,在给付此三项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早期危重疾病保险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早期危重疾病、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全残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