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名称】
人保寿险鑫安两全保险(分红型)(D 款)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凡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5年
交费期间:一次性交清
犹豫期:15天
【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生存至保险期满 ,按照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按以下两者中较大的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a、身故或全残时的合同现金价值;
b、合同所交保费乘以相应比例给付,比例如下:到达年龄不满18周岁,给付比例100%;18-40周岁,给付比例160%;41-60周岁,给付比例140%;满61周岁,给付比例120%。
注:到达年龄为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加上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
三、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自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乘坐民航班机导致的身故或全残,按基本保额的5倍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四、保单红利
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提供业绩分红,累计生息,利率不确定,以实时发布为准。
不保什么?
一、以下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包括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
1、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以下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不承担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斗殴、酗酒、猝死;
2、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3、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使用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5、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6、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7、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