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鑫安两全保险(分红型)(D 款)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5年
投保年限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一般的或交通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保障,期满可领取满期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

其中,给付比例按以下规定:被保险人到达年龄不满18周岁,给付比例为100%;被保险人到达年龄满18周岁但不满41周岁,给付比例为160%;被保险人到达年龄满41周岁但不满61周岁,给付比例为140%;被保险人到达年龄满61周岁,给付比例为120%。

到达年龄指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加上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的年龄。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种和1次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给付比例。 其中,给付比例按以下规定:被保险人到达年龄不满18周岁,给付比例为100%;被保险人到达年龄满18周岁但不满41周岁,给付比例为160%;被保险人到达年龄满41周岁但不满61周岁,给付比例为140%;被保险人到达年龄满61周岁,给付比例为120%。 到达年龄指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加上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的年龄。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种和1次为限。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包括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保险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斗殴、酗酒、猝死;

 

(2)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3)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使用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5)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6)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7)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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