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规则】
1、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65周岁
2、交费期间: 趸交/3/5/10/15/20年交
3、保险期间: 终身
4、保额规定: 最低基本保额 1 万元,以千元的整数倍递增
5、等待期:90天
【保险责任】
1、40种轻症疾病保险金:
①累计可赔3次,依次为35%基本保额、40%基本保额、45%基本保额,每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期至少90日,每种轻症疾病给付一次为限,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②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或确诊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给付110%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2、20种中症疾病保险金:
①累计可赔2次,每次赔付60%基本保额,每次中症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期至少90日,每种中症疾病给付一次为限,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②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或确诊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给付110%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3、100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100%基本保额,该种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生命关爱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责任均终止。)
②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满365日后,确诊患首次重大疾病以外的重大疾病(合同定义范围内),给付100%基本保额,本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③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病或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110%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4、恶性肿瘤后续医疗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自确诊后第二年至第六年(共5年),按下列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后续医疗保险金:
①已从社保会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对于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从社保、公费医疗、商业保险机构、互助机构或其他机构所获补偿或赔付后按100%给付。
②未从社保会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对于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从商业保险机构、互助机构或其他机构所获补偿或赔付后按95%给付。
注意:
①每一年度内给付的恶性肿瘤后续医疗保险金总额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限。
②若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均不是恶性肿瘤,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5、高残保险金:
①未满18周岁,给付200%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②已满18周岁,给付100%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③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体高度残疾,给付110%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6、生命关爱保险金:
①未满18周岁,给付200%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②已满18周岁,给付100%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③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达到末期疾病状态,给付110%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7、身故保险金:
①未满18周岁,给付200%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②已满18周岁,给付100%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③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给付110%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8、豁免保险费:
符合首次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除获得相应保险金,豁免自确诊疾病之日起余期应交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注意:重大疾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生命关爱保险金以及身故保险金不可兼得,给付其中一项保险责任后,不再承担其余三项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