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介绍】
一、爱心人寿爱加倍重大疾病保险
二、爱心人寿附加爱加倍两全保险
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
保险期间:可选择至60、70或80周岁
等待期:90天,等待期内因非意外原因身故或全残,给付已交保费,附加险终止;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不受等待期限制。
保障责任:
①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给付160%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②若被保险人至保险期间届满未身故或全残,给付满期保险金。
【费率表】
爱加倍重大疾病保险费率表(每1000元基本保险对应年交保费)
【案例演示】
王女士,37岁,为自己40岁的丈夫李先生投保了《爱心人寿爱加倍重大疾病保险》,基保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期为20年,年交保费21450元。附加投保《爱心人寿附加爱加倍两全保险》,基保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至80周岁,交费期为20年,年交保费7450元。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指定为儿子小李。李先生保障如下:
1、轻症疾病保险金(30种):若李先生在45岁时不幸初患原位癌,并且此前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将获得15万元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用于疾病治疗和术后康复,合同继续有效。
2、中症疾病保险金(30种):若李先生在50岁时不幸初患中度糖尿病肾病,并且此前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将获得25万元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用于疾病治疗和术后康复,合同继续有效。
3、重大疾病保险金(105):若李先生在55岁时不幸初患胃癌,将获得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用于疾病治疗和术后康复,此后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若李先生在60岁时不幸初患急性心肌梗塞,将获得50万元的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用于疾病治疗和术后康复,合同效力终止。
4、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因李先生在55岁时不幸初患胃癌,且此前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首次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经确诊胃癌持续存在,将获得50万元的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用于疾病治疗,合同继续有效。
5、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若李先生在64岁时经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并且此前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将获得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至少50万元),合同效力终止。
6、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李先生在65岁时不幸遭遇车祸身故,并且此前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儿子小李将获得身故保险金(主险至少50万元,附加险按合同约定),以弥补李先生的离世为其家庭带来的损失,合同效力终止。
7、被保险人豁免保费:若李先生在45岁时不幸初患原位癌,将豁免主险合同后续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8、投保人豁免保费:若王女士在45岁时不幸因意外全残,将豁免主险合同后续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9、满期保险金:若李先生在80周岁时未身故或全残,将获得满期保险金(全部已交保费57.8万元),附加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