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至70/80/90/105周岁
投保年龄:0-70周岁
交费期: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返还已交保费的105%或基本保额。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泰康附加康护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满期返还基本保额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确诊70种重大疾病,赔付重大疾病基本保额。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确诊30种轻症疾病,累计最多赔付3次。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但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高残豁免保险费:若投保人发生意外身故或高残,则豁免余期保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本附加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投保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附加合同所定义高残的约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附加合同所定义高残的约定时起中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确诊首次轻症,即可免交余期保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
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一句话推荐:一款包含100种疾病保障,身故和全残有保障,带有豁免保费的返还型健康保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