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先生此前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万元。保险期间内,李先生因“发作性眩晕”住院,诊断为脑梗死、冠心病。两个半月后,李先生就此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理赔。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中发现,李先生在投保前已有高血压及心肌梗塞病史,但在投保单的健康告知处未如实告知,因此拒赔。
案件评析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约定的投保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未告知的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投保时应当按照投保书的询问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职业等,否则将影响后续理赔决定,并可能对保单的效力产生影响。
有些投保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时候,会被拒赔,这时候,大部分人往往会将怨气倾泻在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不履行责任,从而对保险乃至现代契约精神产生怀疑,并从此拒绝保险,最终很可能因为这种不信任而遭受更大的损失。
而本案中当事人李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上述疾病,经核保评估后判定李先生未告知的疾病属于拒保疾病,按照《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约定,需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险费,拒付此次理赔申请。由此得出:参保前只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才能确保后续的理赔之路合法合规。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保险行为事实上是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建立一种契约关系,它有明确的程序和步骤,也有清晰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而言,合同一旦确定,就意味着契约的订立,双方必须在合同的前提下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大部分纠纷,在于投保人对此缺乏足够的了解,这就要求不仅投保人得有清晰的契约意识,同时,保险公司更得在事前事后做出大量的工作,将保险合同的条款与投保人分说清楚,最终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