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自2016年7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宾馆、饭店、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火灾高危单位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确定,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保险机构在承保前可以对投保单位进行火灾风险评估,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作为确定和调整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的依据之一。
据了解,新颁布的《浙江省消防条例》共8章64条,主要内容包括消防职责、火灾预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监督检查等。
浙江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以贯彻落实“新国十条”和“省十条”为抓手,加强与省公安厅等单位的沟通联系,形成多部门共促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的良好局面,加快推动工作落地,进一步发挥保险业在辅助社会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