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拟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四类险强化经济补偿功能

沃保整理
2014-02-10 1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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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昆明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昆明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市工商局牵头,引导全市范围内有固定经营办公场所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非营利性经营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通过建立科学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机制

  【编者按】近日,昆明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昆明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市工商局牵头,引导全市范围内有固定经营办公场所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非营利性经营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通过建立科学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机制,有效提高全社会火灾风险防范的能力。

  近年来,我市各地相继发生多起亡人火灾事故,在火灾事故的后续处理中,由于受害人权益得不到保障以及经济赔偿等问题,引起了多起纠纷和上访。例如,去年全市因火灾事故造成17人死亡,8人受伤,这些火灾大多发生在小型经营场所,面对每人大约70万元的赔偿金,大部分经营者没有能力也不愿意承担支付,致使家属对事故处理结果极不满意,最后只能由政府来垫资善后。鉴于此类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把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为转移和分散风险的工具,不失为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一项积极举措。通过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杠杆调节,一方面可以强化单位(场所)经营者、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一方面也能够引导保险业加强单位(场所)火灾风险管控和灾后安置保障。

  根据《方案》确定的范围,我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拟推广实施的对象包括全市范围内有固定经营或办公(生产、仓储)场所的企业(含外资企业、内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非营利性经营单位。保险项目划分为四类,分别是:被保险人、雇佣人员和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亡,因灭火而造成的消防队员人身伤亡,火灾事故造成上述人员的伤亡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第三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精神损害。

  《方案》明确,将采取“政府引导、部门监管、商业运作、全面推广”的工作原则,用降低个体投保金额、扩大投保受众面的方式,将保费降低至经营者的承受范围内。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承保模式并进行报备。

  《方案》规定,从今年开始至2016年,每年6月30日前由牵头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职能部门督促、引导单位(场所)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每年7月30日前,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广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总结上报市政府。在推广实施中,除提高单位(场所)抗御火灾风险能力外,要坚决杜绝不按规定承保模式承保和违规指定保险公司的现象发生,全面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顺利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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