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这道难题是否无解?非也。有些专利所有人用一把名为“专利保险”的“钥匙”,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助力维权
2009年10月,河北市民刘先生为其发明的“无动力自救拖车”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4年9月向中国人保投保期限一年的专利保险。按照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投保的专利在遭受第三方侵权时,险企将根据所发生的调查费用和法律费用,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赔付。其后,刘先生发现市场上有人销售假冒其专利产品,随即向人保公司报案,经调查审核,人保于去年末向他赔付2.3万余元。
无独有偶,某路面机械有限公司就旗下数件专利向某险企投保专利保险,约定在一年期限内,若有任何一件专利被侵权,将启动司法维权程序,保险公司将向其支付维权所需费用。而后,路面机械公司发现一件专利受到侵权,遂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并申请理赔。最终,险企就其花费的调查及法律费用赔付26万余元。
以上即为专利所有人拿起保险“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典型事例,由此可知,专利保险就是投保人以授权专利为标的向险企投保,后者在保险期间内,按合同约定向投保人为专利维权而支出的调查费用和法律费用进行赔偿。
据了解,只要是专利持有人且投保专利在有效期内,都可投保该险种。投保人既可以每件专利为单位投保,也可以产品为单位,将其所包含的专利投保,还可以企业为单位,将所拥有的专利投保,由投保人和险企商议后确定最高赔偿额。而且,按理赔范围不同,专利保险可细分为专利执行保险和专利侵权保险。前者承保范围为保险期间内,身为被保险人的专利权人主张被告侵权的所有专利诉讼之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解费、出庭费、专家作证费等。后者承保范围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制造、使用、进口、经销、广告、要约销售或销售被保险产品造成无过错侵权行为,而受第三者主张权利、请求赔偿时,险企将承担其所需费用。
政策推进
近两年,从国家到地方,都从政策层面推进发展专利保险。
就国家而言,早在2012年4月,我国就在北京中关村、大连、广州、成都、上海等25个地区启动专利保险试点。2015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专利保险业务开展范围至少覆盖50个中心城市。今年3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又印发《关于报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专利保险试点、示范的通知》,拟选择一批城市和园区,开展为期3年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专利保险工作试点、示范。其中要求,申报试点单位的质押融资金额、专利保险保障金额或项目数要力争年增20%以上。
就地方而言,近段时间,有关专利保险的新闻依旧不断,如合肥市蜀山区试点引导当地企业购买专利保险,险企可向遭遇专利侵权的企业支付最高保价达4.5万元的维权费用。又如,山东淄博市知识产权局为10家创新企业的10件专利投保专利执行险进行全额补贴,保额达40万元。再如,安徽芜湖某医疗器械技术公司就其自主研发的119件专利技术投保专利执行险,由此成为当地专利保险第一单。
而在上海,据统计,截至2015年11月30日,申城投保专利保险的企业已达48家,投保专利件数515件。今年1月,由安信农保等17家单位发起的上海市专利保险联盟正式成立,作为全国首个专利保险联盟,其旨在以该险种为纽带,合力帮助企业维权。
除外责任
保险业内人士指出,较之拥有专利的个人,当下,企业遭遇专利侵权更为普遍,但面对高昂的维权成本,企业更多的是听之任之,严重影响创新积极性,也有损专利权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专利保险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担投保人的维权风险,企业只需支付小额保费,就能为旗下专利穿上“防弹衣”,从而降低维权成本,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
但需提醒的是,任何保险都有“除外责任”,专利保险亦不例外。以人保财险《专利执行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为例,对于被保险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请求,被立案或受理后发生的调查费用;购买涉嫌侵权的产品费用;在保险合同追溯期之前(无追溯期的,为合同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专利权受到第三方侵犯的,或被保险人已经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方提起仲裁或诉讼请求的,与之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