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保监会向各寿险公司下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高现价业务监管规则进行了修订。
“和《征求意见稿》相比,这次修改的幅度较大,对行业影响会很大,不过还要看最后的版本。”一位大型寿险公司精算人士表示。
毋庸置疑的是,随着保监会已开始针对销售高现价产品为主的公司加强流动性风险监管,并在保费端加大限制,未来随着监管持续收紧,险资举牌也将受到一定影响。
控制高现价产品保费规模
按照保监会2014年发布的《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高现价产品是指第二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60%以上保单存续时间不满3年的产品。
简单而言,这类产品的特点是投资收益高、保险金少、退保率高,甚至超过60%,比如最近争议很大的万能险就是这一类型。因此有业内观点认为,相关理财产品承诺高收益,因而引发成本增加,这对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等方面的能力要求也有所提高,风险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宏观投资环境和投资团队的业务水平,并非所有保险公司对此都能很好把控。
根据《征求意见稿》,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投入资本的2倍以内;其中预期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在1年及1年以下的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投入资本的1倍以内。
对2013年度高现金价值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2倍的保险公司,保监会给予了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保险公司的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当控制在基准额以内,其中预期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在1年及1年以下的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当控制在公司基准额的0.5倍以内。
有业内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虽然要求保险公司合理控制高现价产品的保费规模,年度保费收入应与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相匹配,以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预警和资产负债匹配的管理,但实际上新规对高现价产品的资本约束更加灵活,更加符合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
“高现价产品监管将高现价类保险理财产品的发行规模与资本金规模捆绑。”长江证券分析师刘俊指出,保险产品本身有低风险属性,但非标和股权投资本身有高风险属性,资产负债风险并不匹配,在监管对于流动性、资产负债匹配风险的重视下,高现价产品监管和偿二代将会完善现有监管体系。
高现价产品空间受限
此次监管规则的修订,无疑显示出监管对业务结构进行大幅度调整的决心。
在《征求意见稿》中,有关产品的定义并无改动,而从此次会议传出的信息看,修改后的监管规则引入“中短存续期产品”概念来将高现价产品范围扩大,即指第4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与累计生存保险金之和超过累计所缴保费,且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不满5年的产品。
而对产品开发及销售的规定则明显更加严格: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得开发存续期间3年以内(不含3年)的新产品;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得销售存续期间1年以内(不含1年)的产品;自2016年10月1日起,不得销售存续期间3年以内(不含3年)的产品。
一位保险公司市场部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主要是提高了一年期高现价产品额度对资本金的要求,但这次的修订内容就表明了几乎再没可能销售这类短期产品,比如一旦执行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得销售存续期间1年以内的产品的规定,将对一些公司的开门红业务冲击很大。
同业交流数据显示,今年开门红中高现价产品比例仍居高不下,占据寿险市场半壁江山的“老七家”,再加上富德生命人寿,这8家公司的银代渠道合计承保保费超过800亿元,但其中趸交保费比例高达90%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底,来自保险行业风险防范工作会议的消息显示,2016年一季度偿二代将正式实施。
对此浙商证券分析师刘志平指出,偿二代下计算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以风险为向导,以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为主的保险公司在偿二代下的偿付能力将大幅下降,为了继续销售高现金价值的产品,预计未来三个月的缓冲期此类险企会为了提升偿付能力选择增资或者发售次级债,并且举牌上市公司的行为将得到收敛。
保监会2015年7月发布的保险业偿二代首季度试运行报告显示,2015年一季度在偿二代下有7家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主要是高现金价值业务较多、投资较为激进的公司。
不过,对于高现价产品近年来的快速发展,业内也有理解和支持的声音,认为投资也是保险产品一个不可忽视的功能,完全可以将保险产品分成保障和投资两大类,尤其在保险产品差异化创新方面,既然负债端的路已经被堵死了,那么差异化的道路就可在资产端重开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