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分期领取养老保险金,具体的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以及当时本公司提供的领取方式及费率确定。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申请转换金额应不低于转换当时本公司要求的最低转换金额。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收到该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当时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三)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前全残的,被保险人也可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成为保留成员,本公司将收到该被保险人残疾鉴定书当时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转入保留账户。
上述“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或生日。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为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被保险人提前退休的,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为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确定的退休年龄。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养老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个人账户 的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收到该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当时个人账 户的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前全残,本公司按收到该被保险人残疾鉴定书当时个人账 户的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保单载明的生效日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养老金 |
个人账户价值 (约定养老金领取日一次性领取) |
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 (约定养老金领取日前可领取) |
全残 |
个人账户价值 (约定养老金领取日前可领取)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