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名称:华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年龄:主被保险人 16—65周岁;
配偶连带被保险人(最大年龄为65周岁);
未成年子女连带被保险人(6个月至18周岁)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半年交、季交、月交
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
产品特色
保障全面,提供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三重保障;
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体现团体福利;
保险期间灵活,可根据需求选择;
保额设计灵活,满足企业人力资源的方案设计需要。
保障项目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烧烫伤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Ⅲ度烧烫伤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烧烫伤保险金=保险金额×烧烫伤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本公司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或烧烫伤保险金,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与烧烫伤保险金二者之和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与烧烫伤保险金二者之和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