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
投保范围
6—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职员工均可投保,保险期间最长一年,保障由意外导致的残疾和身故
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保障全面,提供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三重保障;

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体现团体福利;

保险期间灵活,可根据需求选择;

保额设计灵活,满足企业人力资源的方案设计需要。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烧烫伤或身故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烧烫伤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Ⅲ度烧烫伤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烧烫伤保险金=保险金额×烧烫伤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本公司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或烧烫伤保险金,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与烧烫伤保险金二者之和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与烧烫伤保险金二者之和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Ⅲ 度烧伤保 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烧烫伤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Ⅲ度烧烫伤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烧烫伤保险金=保险金额×烧烫伤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主被保险人 16—65周岁;


配偶连带被保险人(最大年龄为65周岁);


未成年子女连带被保险人(6个月至18周岁)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半年交、季交、月交


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残疾、烧烫伤或身故的,或因被保险人的自发性、蓄意行为烧烫伤的,本公

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

动;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身故保险责任,但将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

应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残疾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已领取残疾金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猝死;精神和行为障碍;参加高风险活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华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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