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事故一件接着一件。环境污染事故不仅使人民生命财产受到损失,生态环境也遭到严重破坏,有时甚至是永久性的。根据其他国家和我国部分地区的经验,解决环境问题除了法制手段以外,还要靠市场机制。环境保护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必付的代价。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就根源而论,是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将环境成本转移到外部和社会。行政手段具有明显的突击性、阶段性、随意性,缺乏市场手段的稳定性、连续性、公平性。因此,应该更多地运用有针对性的经济政策和市场手段。如,利用保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分担或者分摊相关风险等。
环境污染责任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即排污企业或个人投保该险,当发生污染事故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根据签订的承保协议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从国外及我国的试点看,环境污染责任险既给环境保护增加了“安全阀”,也给环境污染风险增加了一个承担者。首先,险企在承保前要对投保企业进行了解和调查(风险评估),若有漏洞,即会要求企业整改,并对其提供风险教育及管理帮助。其次,企业投保了污染责任险,因污染事故引发的赔偿由险企在承保的范围内理赔,既减轻了企业、政府的赔偿负担,环境污染受害者又能够得到迅速、及时、有效的救济。
《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受《保险法》的限制,尽管《环境保护法》“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政策法律不衔接致环保污染责任险难落实。而对于地方环保部门来说,没有法律授权不敢强制企业上保险。正如一些地方环保部门相关负责人所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就是要让企业掏钱,哪怕一分钱也是增加了企业负担。如果我们硬推,点名要企业上保险,企业要跟我们较真,50块钱就可以把环保局告上法庭,我们绝对要败诉。”
其实,一份环境责任保险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甚至十几万元。对不少企业老板来说,也就是一顿不算奢华的饭钱,乃至还没有给“二奶”、“三奶”的零花钱多。但是,一些企业老板有钱豪赌、嫖娼,却不愿意投环境责任险。
引导、鼓励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不如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环境责任保险列为强制保险之列。从国外实践看,环境污染责任险有强制,也有自愿,还有二者相结合的。从环境污染责任险的运行情况来看,受困于地方政府、企业的投保意识,险企承保积极性不足等多重因素,很有必要强制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从本质上看,环境污染责任险不同于普通保险产品,不能完全采用自主、自愿的纯市场手段来推动,应通过立法强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有了法律支持,环境污染责任险才能更加顺利地推行。同时,各级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比如保费补贴、税收减免等。就像农业保险,政府给农民一定的保费补贴,以减轻其承担的保费压力。政府也可给险企一定的政策优惠(如税收),促使险企降低投保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