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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2日深夜,童某驾驶无反光标识的重型大货车载着25辆商品车行至文山市某路段处,将车辆停放于道路一侧后,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来车方向20米处放置反光锥形桶,但未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便开始卸货。凌晨1时许,卸货结束后童某站在货车尾部左侧收起卸车铁板时,叶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与该大货车相撞,造成童某当场死亡、重型大货车与小型客车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叶某弃车而逃。次日,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与被害人家属就赔偿达成协议并签署协议书,但之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又逃跑,于今年3月被昆明市铁路警方抓获。案发后叶某赔偿被害人家属1.5万元。
据查,叶某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11万元。因叶某肇事后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不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据此,对叶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7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0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