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为适应社会保障体系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经上海市委、市政府决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下称《办法》),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据介绍,《办法》实现了对象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服务的“四个统一”,居民医保实现城乡统筹后,城乡居民可以得到更多实惠。
对象范围方面,《办法》搭建了统一的参保平台,破除城乡户籍限制,未参加上海职工医保等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市民,不再区分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均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其次,筹资标准得以统一,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看齐。《办法》明确,将继续加大财政补助力度,提高了对城乡居民医保的总体筹资标准,特别是加大了对农村居民的补助水平,从原来的人均筹资不足2000元提高到3000元以上,与城镇居民保持一致。
同时,统一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为确保广大农村居民应保尽保,各区县政府及村集体经济将对农村居民个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对城乡居民中的“低保”对象、重残人员以及高龄老人,政府相关部门也对他们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统一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