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部分保险公司在经营及理赔过程中,怠于履行自身义务、夸大合同保障功能的情况时有发生,保险中“灰色”地带、保险“陷阱”等问题也时常为消费者所诟病。
问题1: 网络投保免责条款也要明示
案例
徐小姐是位自助游爱好者,短短几年已经游走了世界多地。这次,她准备去内蒙古大草原旅行。由于需要自助驾车,因此她选择在网上购买一份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过程中,徐小姐选择了产品险种后,支付了保费。保险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她发送了保单和保险条款。
在随后旅行途中,徐小姐因骑马不幸摔伤骨折。然而,保险公司以“徐小姐从事高危活动,属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
解析
当前网络投保以其低廉的价格、便捷的流程、丰富的产品种类越来越受到大众的青睐。然而,网络投保在便捷的同时也引发出诸多法律问题。
宋硕法官提示,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但部分保险公司设计的网络投保程序并没有主动出示格式条款,或者虽出示格式条款,却没有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内容采取特别标识,导致投保人购买产品时,并不了解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和免责条款约定。以徐小姐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为例,徐小姐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未尽到对高危活动免责的条款的说明提示义务。因此,保险公司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2:使用人上车险 一样可获赔
案例
因女儿在澳洲生子,李先生打算与老伴一同去照顾女儿,所以想变卖北京的轿车。正好,李先生的好朋友张先生急需用车,经多次摇号,均未取得购车资格,于是跟李先生商量购买此车。
最终,张先生一次性全额支付价款,双方约定在张先生获得摇号资格后,再办理车辆过户事宜。此后,张先生连续两年在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并且在保单特别约定处注明行驶证车主为李先生。今年3月,张先生驾车时与前方车辆追尾,支付修理费5.2万元。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张先生不是行驶证载明的实际车主,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偿。
解析
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部分保险公司在理赔中,即便实际使用人为车辆上了保险,却以实际使用人对车辆不具有所有权为由,拒绝赔偿。这种行为明显有违诚信原则,不仅使得实际使用人权益受损,亦会导致受害人面临无法获得责任保险赔偿的境地。
问题3:核保超期 被保险人可索赔损失
案件
周先生购买的水泥搅拌车行驶中遭遇车祸,除车辆前部受损外,罐体中的水泥凝固,整个罐体需要更换。周先生将水泥搅拌车拖至修理厂后,便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派出定损人员对车辆进行了3次查勘。
然而过了两个多月,保险公司也没有向周先生出具受理意见。周先生多次同定损员联系,但对方均以“车辆受损部位特殊、情况复杂”为由进行拖延。
解析
“投保容易理赔难”已成为诸多车主的心头痛。在实践中,定损周期长、核损项目少、核定金额低往往成为理赔投诉的焦点。尽管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出险后保险人的核保期限,但由于《保险法》对30日的具体起算点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往往成为保险公司拖延定损、延迟赔付的借口。
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核定期间,应自保险人初次收到索赔请求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算。这个规定破解了拖延核定的顽疾。对于超过30日出具核定意见的,被保险人除有权获得保险金外,还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因拖延核定遭受的相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