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给付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或于年满十八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2)若为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投保人已支付的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
若为分期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标准保险费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且于年满二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或于十八岁生日或以后且于二十五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
(3)若为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投保人已支付的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后的余额;
若为分期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标准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上列(1)和(2)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二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五岁生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
(3)若为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投保人已支付的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后的余额;
若为分期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标准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上列(1)和(2)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注:本条第一项(2)及第二、三项(3)中所提及的“趸缴保险费”及“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须支付的趸缴额外保险费或各期额外保险费。
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于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及其后每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百分之五的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五十五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本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满期金予被保险人。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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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若身故时未满18岁,按现金价值和已交保费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保险金;2、若身故时已满18岁未满25岁,按现金价值、(已交保费-已给付生存现金)和基本保额的2倍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保险金;3、若身故时已满25岁,按现金价值、(已交保费-已给付生存现金)和基本保额的3倍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保险金。 |
生存现金 | 若生存且合同仍有效,我们按约定给付生存现金。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满期金。 |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十六岁。
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五十五岁生日)满期,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或(已交保费月数÷12)×年交保费) |
含18周岁至25周岁 | 保单现金价值或2倍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已领取生存金)或(已交保费月数÷12)×年交保费-已领取生存金] | |
含25周岁后 | 保单现金价值或3倍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已领取生存金)或(已交保费月数÷12)×年交保费-已领取生存金] |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5% (含18周岁至55周岁每3周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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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友邦育英宝五十五岁两全保险(分红型)L1028-03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