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导读:王女士说,2014年,她在我市一家保险公司给自己的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自2014年2月14日至2015年2月13日。保险条款约定,事故发生后,若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014年10月3日3时多,王女士的儿子驾车时发生侧翻事故,民警到现场时,没有看到在一旁休息的王女士的儿子,事故造成的影响不大。4时前后,王女士的儿子再次报警,因无其他人员伤亡,他便自行至医院就诊。后来,王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本起事故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拒赔。请问,保险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
律师表示,该当事人在保险公司投保的车辆损失险属于商业险的范畴,商业险有别于交强险,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意思自治、缔约自由的原则订立的,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通过保险合同进行约定。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及保险金额的约定,是与保险标的的危险性、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相对应的。
保险公司拒赔依据的那项保险条款对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来讲属于特别约定,且该条款无论概念、内容还是法律后果等均通俗易懂,不会引起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的阅读和理解困难。只要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在当事人投保时保险公司已经将该条款进行解释,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有依据的;若保险公司不能证明该免责条款已被解释过,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及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该条款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