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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前,金女士为长期患肾病的儿子购买了“幸福长寿险”。8年后,金女士年仅28岁的儿子突然病亡,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金女士将保险公司告诉法庭。据悉,朝阳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事件起因
儿子死亡理赔遭拒
1998年,金女士为长期患肾病的儿子购买了保险。今年1月12日,金女士的儿子病亡,经医院诊断为14年的肾病引发重症感染,又引发急性心功能不全导致死亡。
金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万元并无息退还7年来的保险费9450元,但被保险公司以“没有如实告知被保险人长期患有肾病”为由拒绝。为此,金女士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投保人情况未如实告知
经过审查法院发现,在投保单第二部分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填写的告知事项”中,“被保险人过去10年是否患有肾炎、肾功能不全等疾病”处,被勾注为“否”,并注明“单位作体检,各项指标正常”。而签字人为金女士和她的儿子。在另一份“务必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的客户保障声明书中,上面也签有金女士的名字。
经过审理朝阳法院认为,金女士未告知保险公司其子患有肾病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要求投保人需如实告知的规定。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同意保险公司退还全部保险费的自愿请求,同时驳回了金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说法
不知道何为“如实告知”义务
在法庭上,金女士称,办理投保时的投保单是业务员梁某代填的。金女士认为,作为一名保险专业知识匮乏的普通公民,自己在保险公司没有书面询问的情况下,根本不知道什么叫“如实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