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京市养老保险新政策最新消息

沃保整理
2015-05-12 10: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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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老龄化社会的逼近,养老金问题愈发引人关注,自2015年1月1日起,北京市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但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即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导读:随着中国老龄化社会的逼近,养老金问题愈发引人关注,自2015年1月1日起,北京市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但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即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自2015年1月1日起,北京市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但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即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因此,人力社保局提醒,适龄人群应尽量在2014年年底前,尽快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女性还能按照原政策享受待遇。凡是今年参保缴费的本市城乡居民,包含目前已缴费的人员,缴费补贴均按新标准执行。

此外,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和体现公平性,对于2015年1月1日起新参保的人员,如果北京市居民在2009年1月1日(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已经超过了45周岁;外省进京落户人员在2013年1月1日(全国新农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时间),超过45周岁的,为保证他们在到达退休年龄后能享受养老待遇,允许这两类参保人一次性多缴,以增加个人账户额度,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而对于北京市居民在2009年1月1日未达到45周岁、外省进京落户人员2013年1月1日没达到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此外,2015年1月1日起新参保人员,因个人原因间断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缴费还不足15年的参保人,须延期并逐年缴费,直到满足按月领取待遇条件为止。

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如果参保人在领取养老待遇前或待遇后不幸去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还可以依法继承。

沃保网保险专家建议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加强养老保障。例如,“平安长青终身养老年金保险B保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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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递增的养老年金,每领取10次增加保额的5%

2、 交费期内身故,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10%年增长率单利增值。

3、领取期内身故,返还保费;活得越长,领得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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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案例:30岁,男,年存保费14100元,共存30年,保额10万。

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残保险金

交费期内意外伤残,按不同伤残程度额外给付10万元以内伤残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1、交费期间内身故,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10%年增长率单利增值,保险责任终止。

2、交费期满后身故,无息返还其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三、养老年金

61岁—70岁  每年给付10000元养老年金

71岁—80岁  每年给付15000元养老年金

81岁—90岁  每年给付20000元养老年金

……

每给付10次按10万元的5%递增,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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