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年金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交费期满后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开始,每年到达保单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本公司按下表给付比例乘保险金额每年给付一次“养老年金保险金”, 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给付次数 |
1-10次 |
11-20次 |
21-30次 |
······ |
给付比例 |
10%/次 |
15%/次 |
20%/次 |
每给付10次按保险金额的5%递增,依此类推。 |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交费期间内身故,本公司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10%年增长率单利增值,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其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 以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为准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于交费期间内身故,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10%年增长率单利增值,保险责任终止。于交费期满后身故,无息返还其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
养老保险金 | 自交费期满后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开始,每年到达保单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本公司按条款中给付比例乘保险金额每年给付一次“养老年金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每给付10次按保险金额的5%递增,依此类推。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交费期间内 |
已交保费 x (1+8% x 交费年度数) |
交费期满后 |
已交保费 |
|
养老年金 |
约定保额 (交费期满第1年起开始领取,每领取10年按约定保额的5%递增)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患艾滋病、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