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重点规范五类行为

沃保整理
2014-10-16 08: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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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规范五类行为:投资设立非保险子公司;对非保险子公司的管控方面;与非保险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向非保险子公司的外包;与非保险子公司的防火墙建设。

  导读:重点规范五类行为:投资设立非保险子公司;对非保险子公司的管控方面;与非保险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向非保险子公司的外包;与非保险子公司的防火墙建设。

  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频繁出现的内部交易以及说不清道不明的财务状况,这些都让保险监管者嗅到了风险的味道。怀着“防范风险传递、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初衷,中国保监会终于把监管触角延伸到保险公司所属的非保险子公司。

  10月11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将“采取间接监管方式,依法通过保险公司采取监管措施,全面监测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的风险”。

  采用间接监管模式

  “近年来,保险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投资其他行业,控制了大量不受保监会监管的非保险子公司。这类公司数量众多,分布行业广泛,法律关系复杂,内部交易频繁,一旦出现经营危机,将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声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谈及出台《办法》的主要目的,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办法》通过对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的风险进行全面监测,不仅可以切实防范风险传递、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而且有助于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实际上,爆发金融危机以来,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和国际监管组织都在积极探索对金融集团内不受监管实体的监管。早在2010年2月,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就发布了《对保险集团内不受监管实体的监管指引》,在详细阐述不受监管实体类型和风险的同时明确了监管应当关注的重点,为各国保险监管机构提供了参考。

  当记者问及为何采用“间接监管模式”时,上述负责人说,一方面,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中的金融类子公司,按行业性质分别由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另一方面,实业企业不经营金融业务,依法不受金融监管机构监管。作为保险监管机构,保监会不具备对非保险子公司提出监管要求、进行直接监管的权限。但为了满足全面覆盖保险公司风险、防范风险传递的需要,保险监管机构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渠道获取信息,并且通过对保险公司采取相应措施间接实现监管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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