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因与邻居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杜女士将邻居徐某诉至海淀区法院,要求徐某支付医药费一万余元。因杜女士就医时使用他人社保卡挂号,医疗单据上的姓名为他人姓名,所以无法作为证据出示,法院是否会支持杜女士的理赔申诉呢?
案例
庭审中,杜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其在外科急诊时的相关材料。然而,其中骨科的相关检查报告、处方均显示为案外他人姓名。杜女士对此解释称,因医院挂号困难,所以借用了朋友的身份证、社保卡进行就诊,以致骨科的相关检查报告、处方等均显示为他人姓名。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杜女士因言语不和而发生肢体冲突,徐某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杜某承担赔偿责任。就其中外科就诊部分,因相关病情记录、诊断报告与二人自述的冲突经过相吻合,徐某应对该部分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1000余元承担赔偿责任。但骨科就诊的相关检查及治疗费用8000余元,杜女士虽称是为方便就诊而使用他人身份证进行就诊,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所以对该部分医疗费,法院不予支持。
评析
北京市薪评律师事务所张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最基本的举证原则。该案中,杜女士主张因徐某对其造成身体伤害,其到医院就医诊疗发生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杜女士应举证证明徐某对其造成身体伤害,其因相应伤情至医院进行诊治,而对应的诊疗行为又产生了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在杜女士提交的医疗费票据中,骨科部分的8000余元票据显示为案外他人姓名,无证据佐证该票据的发生与杜女士就医的关联性,杜女士就骨科票据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对杜某的主张不予采信。
医疗费票据是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患者在就医时应携带本人的医疗卡和身份证件,不应随意借用他人证件,并在就医后妥善保存诊断证明、检测报告、处方以及医疗单据,以便后续的报销或追索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