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编者按】2011年4月9日13时20分,一辆公交车因紧急刹车,造成乘客叶某摔伤,右内踝骨骨折、右外踝韧带损伤,先后花费2478元治疗。
经查,公交车办有保险,累计赔偿限额20万元。公交公司与保险公司约定在保险期间内,旅客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由公交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2011年10月10日,沈河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判决,公交公司于2012年1月17日,将13632.76元赔偿款交给了叶某。
然而,保险公司却不愿承担赔偿责任。2013年10月18日,公交公司只好将保险公司告到皇姑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13632元。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距今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而且公交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没有报险,根据保险规定可以免责。
诉讼未超期,免责不适用
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保险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公交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由于公交公司赔偿责任是通过生效判决确定的,在判决生效前,即便其知道发生了保险事故,也不知道自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大小,因此,应当从该判决生效之日—2011年10月25日起计算本案的诉讼时效。公交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因此保险公司应依约理赔。
另外,关于免责条款,因为保险公司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对公交公司不生效,保险公司仍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保险金责任。经协商,保险公司最终赔偿给公交公司136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