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客车撞人致使人受伤,保险公司是否该赔偿?同样是状告保险公司,不同的法院却出现了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不担责任”两种判决。
撞人判保险公司赔偿
去年6月28日,司机吴亮达驾驶一辆客车行至海椒市,正遇王建强横穿马路,双方发生碰撞,王建强受伤。交管部门认定:王建强违法横穿马路,负事故全部责任。吴亮达没有违法情节。王建强根据《道法》第76条规定,将吴亮达告上法庭,索赔2万余元医疗费等。吴又反诉王,要求退还他垫付的数千元医疗费等。审理中,吴申请法院将保险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
去年12月,锦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建强交通事故损失的2万余元费用。其中,保险公司支付王建强1.6万余元,支付吴垫付的近4000元医疗费。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该案至今未结案。
锦江法院认为,吴亮达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属于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在销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时依赖了行政强制力。该院认为,由于吴亮达是在《道法》生效后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依照《道法》第76条履行赔偿责任.
撞人不能直接判保险公司
去年5月6日,驾驶员黄某驾驶车主易某的重型自卸货车到路边修车。赵某正在车下修理,黄误以为已修理完毕,便驾车驶离现场,不慎将赵某致伤。交警部门认定黄负事故全部责任。赵状告黄、易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等5万余元。
今年2月,双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易赔偿赵2.7万余元,黄承担连带责任,但驳回了赵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双流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与车主易某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但与赵某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只能由易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所以,不能直接判保险公司赔偿赵某的损失。
法院等待统一尺度
龙泉法院民一庭庭长徐文波表示,该院已受理一二十例同时状告保险公司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由于法院对“道法”案处理情况存在争议,该院对这些案件都暂缓审理,等待上级法院统一尺度,或相关部门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从另一郊县法院得知,该院已对此类案件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