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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吃完饭后,顺德一男子因为醉酒,在宿舍浴室洗澡时坠楼身亡,保险公司以“醉酒导致死亡免责”的条款为由拒赔。近日,禅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郭某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应赔10万元。
郭某是顺德陈村人,原是顺德一铝材厂的员工。公司为郭某投保了一个团体意外伤害险,个人保额为10万元。
今年1月30日,铝材厂组织了员工吃团年饭。当晚9时左右,喝了酒的郭某回到铝材厂三楼宿舍浴室洗澡时,不慎撞到浴室的铝合金窗户,致使窗户脱落,郭某连同窗户坠楼身亡。事后,保险公司以郭某因醉酒失足坠楼身亡为由拒赔。
庭审中,法官表示,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责条款”,会有两种理解,一是因被保险人醉酒后从事其他行为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二是被保险人因为醉酒而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禅城区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浴室窗户距离地面高度不高、浴室空间狭小,郭某在此浴室洗澡时不排除因地面湿滑而跌至浴室窗户,导致同窗户整体下坠而意外身亡。据此,法院认定郭某因意外伤害身故,构成保险事故,于是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