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撞上行车道上的石块后发生事故,造成车损。车主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前些日子,司机石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将鄞州区城管局告上了法庭。不久前经过鄞州区人民法院的公开审理,此案终于有了一个结果。
未及时清除石块导致事故发生
2011年4月8日晚上9点50分左右,石某驾驶小客车在鄞州区金峨路上行驶时,突然觉得车底一阵异响。随后,石某便下车检查车况,在检查中,石某发现自己不慎撞上了一块放置在行车道上的石块。看着车损的状况,有着多年驾龄的石某明白,这次的维修费可不低。想到这一点,他马上联系了保险公司。经过检修,石某一共花了3万多元的修理费,而保险公司根据石某的申请,对损失进行了理赔。
事后,保险公司以城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散落在路面上的石块导致事故的发生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鄞州区城管局赔偿自己已经支付给石某的保险赔偿金。
庭审焦点
焦点1:公路养护是不是城管职责?
城市道路由城管部门养护管理
庭审中,鄞州区城管局辩称,根据我国《公路法》的规定,公路的养护管理、保持畅通系公路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而非城管的法定职责。而即便是城管的职责,城管也不可能做到随时清除路上散落物,特别是在夜间。
法官指出,城市道路与公路虽同属公共道路,但是有区别。《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在解释道路含义时将城市道路与公路并列称谓,城市道路与公路的管理者亦不一样。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公路由公路管理段、公路经营企业等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道路则是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管理,在县市区多是由城管部门具体负责。本案事发路段金峨路在城区范围内,理应由城管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焦点2:城管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
城管未履行义务承担20%的责任
经查证,法院认为鄞州区城管局确系事发路段的养护管理人,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全面履行了为通行车辆提供安全、正常行驶路况的法定义务,致使石某驾驶的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城管方面表示,事发路段夜间有路灯照明,石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其疏忽大意没有认真观察路面,才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石某驾驶机动车辆未注意观察路面,以致撞到路面石块造成车辆损坏,其过错行为是造成车辆损坏的直接原因。法院结合事故发生时间及道路管理人预防控制损害的成本等因素,酌情认定鄞州区城管局对石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鄞州区城管局支付损失理赔款的20%,即6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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