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黄小姐的车停在路边过夜被盗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至今未破案。黄小姐找保险公司理赔,却因行驶证过期没有及时补办被拒绝,遂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按盗抢险约定赔偿15.4万元。
车停路边被盗行驶证过期被拒赔
2012年5月12日,黄小姐将思威牌多用途乘用车停放在广州市花都区龙珠路红菊花大厦东鹏陶瓷门口。次日发现该车被盗,随后向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报案。事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立案侦查,但至今未侦破。
同年8月14日,花都公安分局向黄小姐出具了《被盗(抢)车辆证明》,确认黄小姐的车辆被盗未侦破情况。于是,黄小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认为,黄小姐的车辆行驶证到2012年4月30日有效,保险事故发生时已过期,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随后,黄小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赔偿15.4万元。她认为,自己在当年4月17日按照约定支付4391.73元的保险费,承保的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其中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为154000元,保险期至2013年4月18日24时。
庭上,保险公司则出具了《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指出该条款第5条约定了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多种情形,其中第9项约定:“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及格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保险公司指出,在2012年4月17日投保时,黄小姐的车行驶证并无过期,保险公司才同意投保,并签发保单及保险证。但黄小姐无依法履行车辆年审的义务,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保险公司还指出,黄小姐违反法律强制性义务的事实属于应向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告知内容的范畴。现无证据证明黄小姐在投保时就将不依法履行机动车辆年审义务的事实告知保险人,因此不利后果应由黄小姐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