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两员工“互签”保险金额为12万元的投保书,不久,其中一人意外身亡。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亲属就此展开“保险金争夺战”,而保险公司却以签名有误,不予理赔。
日前,京口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奇的纠纷案,一审判决投保人胜诉。
法院查明,前年12月,某个体运输公司的孙老板来到镇江人保公司,为手下6名员工每人投保2份人身保险,同日交纳了保险费1200元。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乘坐保险合同确认的机动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且被保险人因该伤害180日内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每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6万元;受益人为孙老板;保险期自2004年12月21日零时至2005年12月20日24时。
由于孙老板指定自己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孙老板按照镇江人保公司业务员的要求把6名驾驶员叫到现场,在投保交费清单上签名同意。驾驶员王某与另一同事孙某开玩笑,互相为对方签了名。
去年5月的一天,孙老板公司一驾驶员在杭宁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坐在驾驶室的“互签”保险合同的王某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孙老板等与王某家属经协商达成协议,由孙老板赔付王某家属医药费等共计29万元。
孙老板随后到镇江人保公司要求理赔。6月上旬,死者王某的家属找到人保公司,表示投保交费清单上王某签名不是其本人书写的。人保公司将签名提交警方作鉴定,结果显示签名与王某笔迹不符。随后,人保公司对孙老板的理赔请求予以拒绝。双方协商未果,孙老板于去年8月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9月初,王某的家人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加了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老板举证的清单、当庭陈述及证人证言和书面陈述,都证明被保险人王某、孙某等6人均分别在清单上签了字;相关证据也证明,孙某确实在王某保单的被保险人签名栏处写下了王的名字,王某同样也在孙某的保单签名处写上了孙的名字。原告孙老板依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镇江人保公司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同时,不支持王某家人将保险金作为遗产的主张。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孙老板保险金12万元;驳回第三人主张上述保险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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