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几年前,一对老夫妇的儿子在一次事故中意外身亡,虽然拿到了公司20万元的赔偿金,但儿子的意外身亡保险金却被公司领走,为讨回保险金,两位老人将保险公司和儿子生前的公司一并告上了法院。“感谢法官给我们讨回了公道,拿到了保险金,儿子的在天之灵安心了! ”24日,一对六旬夫妇眼中闪烁着泪花,紧紧握住南通中院法官蔡荣花的手,表达深深的谢意。
原来,几年前,他们的儿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身亡,虽然拿到了公司的20万元赔偿金,却一直不知道儿子的意外身亡保险金是多少。为了讨回保险金,两位老人将保险公司和儿子生前的公司一并告上了法院。近日,南通中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未尽审查义务,赔偿保险金8万元。
儿子七年前意外死亡 家属并未领到保险金
郭锋是南通岚星公司的员工。 2005年7月,其在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铁路金山支线工作时,不慎被火车撞击身亡。此时,他的儿子郭凡不满两周岁,其父亲郭敬业、母亲林德芳一边承受着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痛,一边照顾嗷嗷待哺的孙子。他们来到岚星公司,要求赔偿。经过多次协商,最终,岚星公司补偿了20万元。
作为家中的主要劳动力,儿子的离去使郭家陷入困境,公司赔偿的20万元根本无法支撑一家老小的生活。于是,郭敬业和林德芳多次来到岚星公司要求增加赔偿,但是岚星公司认为已经尽了义务,予以拒绝。
就在两位老人一筹莫展之际,他们听说:岚星公司为儿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过意外伤亡保险,保险金给岚星公司领了。随后,他们多次来到保险公司,要求了解保险的情况,保险公司却一直不予配合。
无奈之下,二老将保险公司告到港闸区法院。在法院的帮助下,他们了解到,岚星公司给儿子投的是实惠保障计划的团体人身保险,保险期限自2005年5月23日零时起一年,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公司代家属申请理赔 保险金打入自家账户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核准理赔16万元。岚星公司拿着署名为“林德芳、郭敬业及陈霞(郭锋配偶)”的委托书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委托书载明:今委托岚星公司全权办理郭锋意外死亡保险理赔事宜,并将理赔款打入岚星公司账户。林德芳、郭敬业认为,该委托书签名为他人代签,遂起诉至港闸区法院,要求岚星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庭审中,郭敬业、林德芳认为,其只与岚星公司签署意外死亡善后处理协议,没有签署委托书,委托书的签名系岚星公司找人代签。岚星公司则予以否认。保险公司遂申请笔迹鉴定。经鉴定,林德芳的签名真实,郭敬业的签名为陈霞代签。同时,陈霞自愿放弃对保险理赔款份额的继承。
港闸区法院审理认为,郭锋去世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亲郭敬业、母亲林德芳、配偶陈霞、儿子郭凡。4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委托书只有林德芳和陈霞的签名真实,郭敬业并未在委托书上签字,委托书对其无效。同时,郭凡属于未成年人,陈霞作为其监护人,该委托书损害郭凡利益,对其不产生效力。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郭敬业、郭凡保险金共8万元。而岚星公司没有正当理由取得的保险金8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给保险公司。
南通中院作终审判决 家属获八万保险赔偿
一审判决后,岚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委托书落款处“郭敬业 (代)”是陈霞所写,并非郭敬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陈霞作为郭凡的法定监护人,代为处分郭凡的保险金受益权,极有可能导致郭凡拿不到保险金,损害郭凡的合法权益,该代理行为无效。保险公司在审核委托书的过程中,未能与受益人联系,审查不严,将保险金打入岚星公司账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南通中院遂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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