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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给车子买保险,是因为“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也是给自己买个安心,出事后理所当然想到找保险公司索偿。但保险公司以车辆超载为由,一纸《拒赔通知书》,把保户的赔偿请求拒之门外。厦门同安舫达运输有限公司就因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偿,把保险公司告上“公堂”。
事件超载货车撞人保险公司拒赔
2002年10月17日,在厦门省道206线(汇腾大厦路口),厦门同安舫达运输有限公司(下称“舫达公司”)“旗下”的货车将行人李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车驾驶员违章超载,经路口人行横道时,没有注意避让行人,造成交通事故,应负全责。
由于该车曾于2001年5月24日,向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该车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金额为50万元。且车子还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条款第25条规定“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保险合同条款第30条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第25条之规定,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于是,在舫达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25万多元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拒。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该车出险时超载,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舫达公司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经审理,厦门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该车违反保险合同关于车辆适载的约定,且超载成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