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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王小川(化名)是某中学初中学生。在学期间,保险公司通过王小川所在学校向全体学生销售了意外伤害保险等多个保险产品,王小川参保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2万元。然而,王小川因意外事故而身亡,其父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遇到了麻烦。
保险公司方面提出,王小川意外身故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所以拒绝赔付。但王小川的父亲认为,购买保险时,作为孩子的家长除收到保险单外,保险公司未履行任何告知和免责提示义务。此外,孩子身亡并非不可抗力造成,那么“意外伤害险”为什么不予理赔呢?王小川的父亲向仲裁委员会咨询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仲裁说法:
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答复,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保险合同中仅在第一条约定了保险责任是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致身体残疾是根据残疾等级承担保险责任,并未明确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身故的情形下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关于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是否承担责任,保险人也未予说明或者做出特别解释。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残疾、身故,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根据上述规定,意外身故应当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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