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采煤是一个高危险行业,稍微一点麻痹或者松懈就可能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任何国家都无法绝对避免矿难的发生。
在我国,矿难的发生原因更是复杂多样,既有机械化程度低、安全技术与装备水平不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低、地质环境恶劣等因素,也有违法开采、违章操作、监管不力等问题,但最根本的还是由于当事人疯狂追求利益的结果。
一般地,所有的矿难都有三个当事人:矿主、矿工和监管者。可以说,在矿难发生之前,矿主和矿工是通过自由契约结合在一起的,而二者形成契约关系的原因在于对各自利益的追求。
矿难的受害者,关注最多的就是矿工,矿工的身份很特殊,他属于农民工的范畴,知识水平低,生活水平低,对于保险的认知低,不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了温饱,解决自己的生存、家人的生存问题,处于最危险的情况下。
话说,现在的保险是遍及各个行业的人,但是矿工身上的保险,却极其的少?虽然有规定的必须雇主必须给矿工上工伤保险,但是执行的力度是极低的。可以说,在矿工的身上,保险是几乎没有的,以至于发生了矿难,一切都没有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