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投保交强险期间,开车误将他人饲养的猎狗撞死,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法官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判处该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管某与孙某达成和解协议,由管某支付原告现金500元。
猎狗被当街撞死
2012年11月6日晚,被告管某驾驶一辆轿车沿高密市东栾庄村内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原告孙某的猎狗相撞,造成猎狗当场死亡,高密市交警大队对事故成因无法认定。经鉴定,原告猎狗的价值为2900元,原告支付价值认定费270元。据了解,该轿车在某保险公司高密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该保险公司认为不应当赔偿,孙某于是将该保险公司和管某告上法庭。在诉讼过程中,对交强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原告与被告管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管某给付原告现金500元,并当庭进行了支付。
保险公司赔付2000元
高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管某与原告的猎狗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猎狗死亡事实清楚,高密市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无论形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确认为有效证据,可以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中国人保高密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提供的高密市求实评估有限公司价值认定书、评估费单据能够证明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情况,对原告要求被告中国人保高密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2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高密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管某就交强险限额外原告的损失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高密市法院予以准许。
6月28日,从高密市人民法院获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高密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保高密支公司给付原告孙某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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