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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持有小型汽车驾照的曾志驾驶挂靠登记在江西大豪实业公司的一辆中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赣县沙地镇蟠岩小学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原告刘忠国驾驶的搭载了原告李小英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刘忠国、李小英受伤及两车受损。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认为被告曾志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忠国、李小英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刘忠国、李小英被送往医院治疗。治疗终结后经法医鉴定,认为原告刘忠国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时间为210天,后续治疗费用为13000元。
事发后,被告曾志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但对于两原告的损失以投保了交强险和20万元商业险为由拒绝赔偿,但他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也以该车和曾志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为由拒绝赔付。两原告无奈将被告曾志、江西大豪实业公司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54485.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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