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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0年王某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及附加终身重大疾病险,并交纳了保险费。后王某被诊断为脑干梗塞后遗症和二型糖尿病。上述病症均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2013年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以王某投保前曾因二型糖尿病住院治疗,而在投保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决定拒赔,并解除保险合同。王某咨询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仲裁说法:
天津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答复:《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上述规定被称为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规则。
不可抗辩规则系对保险人在投标人或者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行使合同解除权作出的进一步限制,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和信赖利益,进而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上述纠纷中,虽然保险公司主张王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保险公司未能在法律规定的两年内提出与王某解除合同。因此,即使王某存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保险公司亦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
综上,根据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规则,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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