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死亡证明不同 家属要求理赔遇到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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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4 1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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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3岁的邓炳昌在某公司务工。2012年公司为包括邓炳昌在内的82名员工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期限为1年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最高赔偿限额为每人5万元。保险合同签订时,公司及邓炳昌并未指定该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案情2012年4月17日,邓炳昌在公司材料场门卫室的卫生间内突然死亡。同日,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一份《死亡证明》,排除他杀可能,鉴定邓炳昌为猝死。次日,该县公

  【编者按】23岁的邓炳昌在某公司务工。2012年公司为包括邓炳昌在内的82名员工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期限为1年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最高赔偿限额为每人5万元。保险合同签订时,公司及邓炳昌并未指定该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案情

  2012年4月17日,邓炳昌在公司材料场门卫室的卫生间内突然死亡。同日,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一份《死亡证明》,排除他杀可能,鉴定邓炳昌为猝死。次日,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也出具了一份《尸检证明》,称经法医检验,排除他杀和自杀,证明其死亡性质属意外死亡范畴。同日,县公安局某派出所依据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尸检结果再次出具了一份《死亡证明》,对前面鉴定为猝死的结果进行更正,称邓炳昌死亡性质属于意外死亡范畴。

  随后,保险公司提出对尸体进行解剖以查明死因。死者家属认为警方已认定邓炳昌系意外死亡,加上家庭经济条件较差,遂提出由保险公司出钱对尸体进行解剖。后来,保险公司称没有此项经费开支,未对尸体进行解剖。同年4月19日,邓炳昌尸体被火化。

  当邓炳昌父母找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邓炳昌的死亡系非保险责任内损失为由拒绝进行理赔。

  无奈之下,邓炳昌父母和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合同》上约定的保险金5万元。

  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为邓炳昌的死亡原因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意外伤害致死。

  虽然庭审中保险公司提交了县公安局某派出所于2012年4月17日出具的《死亡证明》以证实邓炳昌的死因为猝死,但根据次日负责尸检的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尸检证明》可知,邓炳昌的死亡性质应属意外死亡范畴,为此县公安局某派出所于4月18日再次出具《死亡证明》将邓炳昌的死亡原因更正为意外死亡,故在保险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对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尸检证明》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法院对该《尸检证明》予以采信。

  法院说,鉴于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尸检证明》已可证实死者的死亡原因为意外死亡。虽然保险公司提出要求对邓炳昌的尸体进行解剖以明确真实死因,但在邓炳昌家属主张由保险公司预交尸体解剖费用后,保险公司却以公司并无此项经费开支为由予以拒绝并最终导致未对死者尸体进行解剖检查,对此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未对尸体进行解剖检查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对原告方主张的邓炳昌的死亡性质属意外死亡范畴予以支持。

  法院指出,鉴于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保险合同的内容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及履行义务。因公司及邓炳昌均未指定该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故在被保险人邓炳昌意外死亡后,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依约向其遗产继承人即邓炳昌的父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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