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儿子随生父生活,父亲买了
保险并指定儿子为受益人。父亲意外身亡后,巨额保险理赔款却被后妈取走。8月31日,这名少年在启东法院赢得官司,该院判决其后妈蔡女士返还其保险理赔款9万元。
小陈系陈先生与宋女士的婚生子,今年15岁。1999年8月,陈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康宁保险,指定受益人为自己的儿子小陈。2000年,陈先生与宋女士经法院判决离婚,小陈随其父一起生活。同年3月,陈先生与蔡女士结婚。2001年2月,陈先生因交通事故死亡。同年4月,蔡女士从人保启东市支公司领取了应属小陈享有的陈先生意外身故保险金9万元。小陈索要不着,诉至法院,要求后妈蔡女士返还该笔理赔款。
庭审中,蔡女士辩称,自己领取陈先生意外身故保险金9万元是事实,但其与陈先生结婚后没有收入,为抚养小陈及女儿,这9万元已经花得差不多了,另外,其与陈先生结婚后欠了很多外债尚未清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投保人陈先生在投保时已经指定了受益人是小陈,故小陈对本案讼争的保险理赔款9万元具有请求权,蔡女士支取上述保险理赔款没有合法依据,应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给该保险金的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