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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1年6月11日,某上班时被一辆摩托车撞伤,睢宁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脑挫伤、颅内血肿、脑疝。仝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但因所在的天虹公司没有依法为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导致申请人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徐州睢宁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接到仝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后,该局法援中心主任刘军立即组织精干律师了解情况、核实信息,并着手启动法援程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调查结果,仝某在天虹公司工作期间,单位应依法为申请人进行工伤保险申报登记和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申请人仝某因工受伤,被鉴定为二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用工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支付仝某的工伤待遇。
经过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仝某得到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资在内的费用16万余元。同时,用工单位按月向其支付伤残津贴及护理费。至此,这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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