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日前,花都法院审理了一件由于托管的摩托车在小区内被盗而引起的保管合同纠纷案件。
事主杨先生于2002年5月间购买了一辆价值9090元的摩托车,从2003年7月13日开始将摩托车交给自家附近的30号安全小区保管,并按照规定按月交摩托车管理费30元给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
2003年12月2日下午6点多,杨先生下班后便将摩托车停放到30号安全小区内,不料第二天早上5点准备去上班时却发现摩托车不见了,杨先生立即叫醒当值的保安员并打110报警。摩托车被盗后,杨先生多次找管理30号安全小区的物业公司协商赔偿问题,物业公司均以各种借口予以拒绝,杨先生遂把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院。
物业管理公司在法庭上提出,杨先生在其摩托车丢失的当月(即12月)并没有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摩托车保管费,杨先生与物业保管公司之间的车辆保管关系不成立,因此不同意作出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先生是丢失的摩托车车主,按月交纳保管费给物业管理公司,并将车辆交由该公司保管,双方以此形成保管关系。在车辆丢失的当月(2003年12月),杨先生虽没有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保管费,但事发日(12月3日)没有到按例交纳保管费的日期(12月10日左右),因此双方的保管关系仍存在。物业管理公司对杨先生停放在其安全小区的车辆应负保管义务,在保管期间致使车辆丢失,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物业管理公司向杨先生赔偿7500元。
法官在此向市民提个醒,将车辆交给物业公司保管时,要了解清楚保管要求和免责事项,还要保存好交费卡,发生车辆丢失事件时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发生纠纷时应尽量提供与物业公司存在保管关系的相关证据。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