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南京市民刘先生于2006年购买宝马越野车一辆,2011年2月向南京人保公司投保,同年11月刘先生驾车就在高速公路上追尾,被定全责。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车子受损严重,不值得修了,只能“报废”理赔。甚至连保单上车子的型号都是错误的。
百万豪车摊上大事故被定“报废”
南京市民刘先生在2006年5月花了135万购买宝马越野X5系列,刘先生一直对车爱惜有加,没有大修过。2011年2月,刘先生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投保,同年11月20日,刘先生驾驶投保车辆凌晨在淮徐高速公路行驶时,发生追尾碰撞事故。事后,投保车辆被拖回南京。交警认定刘先生负有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惊魂甫定的刘先生跑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在做出一番调查后,认为被保险车辆严重受损,失去修复价值,保险公司将其定为全损。按照保险合同有关条款:定为全损的车辆,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应当按照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额,保险公司认定刘先生的宝马车事发时的实际价值为44万,所以照此价赔偿。
刘先生很不服气,另行委托了一家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修理费用进行认证,得出结论修理费是66万,新购135万,刘先生认为车辆明显还是有修复价值,不同意保险公司的理赔方案,双方争执不下,刘先生只好向法院求助。
激辩:这辆宝马现在到底值多少钱
昨天下午,该案在玄武法院开庭审理。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车辆损失是否大于事故发生时的车辆实际价值。
根据机动车保险单上的有关保险条款,车辆实际价值(即残值)的算法是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费用,折旧率为每月千分之六,即保单上新车购置价82万减去折旧费用38万,据此保险公司认为维修成本高于残值,车辆已不具备修复价值,故制定“报废”理赔方案,给予原告方44万的保险金。
原告方不认可该理赔方案,其自行委托的认证中心出具的修复金结论为66万,2006年购买时带税购置价为135万,该购置价减去维修金残值为69万,原告方认为还具有修复价值。双方对对方的结论都不认可,保险公司便请求法院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玄武法院为此委托鼓楼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残值进行认定。
庭审中,物价鉴定师介绍其价格认定的方法。他采用的是市场法,与保险公司的折旧法不同。市场法选取2011年11月20日为基准日,通过选取南京市二手市场投保的同类车辆的价格数据,经计算得出均价,并修正相关因素,并不采用新车价作为数据。据此,物价鉴定师认为该车发生事故前的实际价值为49万,比保险公司认定的高出了5万。
保险公司对此表示认同,称保险公司的算法实际对投保人有利,因为新车购置价一般都是会有所下滑,44万残值一定意义上还是“富余”的。对保险公司代入计算公式的新车购置价,原告方不予认可,2011年车辆含税还在130多万,扣除折旧也应有70万。